相信業界的朋友都關注到日前工信部公告征集《LED球泡燈性能要求》的修訂意見,此次修訂的性能指標包括QBCPZT1157-2013《LED球泡燈性能要求》、QBJCZT1158-2013《白光LED光源的顯色性》、QBCPZT1159-2013《面發光LED燈具技術要求》、QBFFZT1160-2013《LED燈具測量方法》、QBFFZT1161-2013《LED燈-加速壽命評價方法》等,全部為CQC非強制標準。
個人覺得這為國內LED照明發展帶來一正面的帶動作用,有了全國性的標準可參考,將可避免部分廠商以次級產品魚目混珠,混淆廣大消費群體的視聽。
有鑒于LED球泡燈市場廣大,在此次公告徵集意見的五項標準中,最被關注的應該是《LED球泡燈性能要求》。筆者基于所在公司的球泡燈研發經驗提出幾點意見,希望拋磚引玉,與各位業界先進共同討論:
一、標準的強制性:目前公布的標準并非強制性標準,在LED燈發展漸趨成熟的今日,部份設計不良的LED燈應該透過部分標準的約束被限制流通,以提升市場競爭之合理化以及行業整體水平。例如部分歐盟國家自這一年九月一日即實施ERP標準來限制進口LED燈的產品水平,便是基于一個相同的思路。
二、整體安全性:LED球泡燈的安全性應該被放在首要位置來考慮,目前球泡燈在一般的設計,常見的仍是鋁質金屬外殼,這也是使用者最容易接觸到的部份。LED燈終究是種電器設備,金屬易導電的特性讓LED球泡燈的使用存在觸電的安全隱患。筆者認為應該在LED燈的散熱座絕緣性上作一定要求,最好使用陶瓷、塑料等絕緣材質確保萬無一失。
三、壽命要求:作為半導體照明,LED燈的一項特點就是使用壽命長。但是由于部分廠商限于價格競爭,并未使用合乎規范的材料;或是專業度不夠,在散熱設計及驅動電路設計并不到位,這樣做出來的LED燈的壽命可能比起傳統節能燈6000小時的壽命好不到哪里,一般消費者并沒有能力判斷LED燈的壽命,這種隱性的不良會造成消費者權益的損失。筆者認為應該對LED燈的建議使用壽命有個合理的限制,比方說L70>25,000小時。并且在今天壽命測試尚無標準的情況下,對于壽命測試應有合理的建議方式,比方說早期失效的測試定義。
四、光性能要求:針對合理的光色以及顯色性應加以規范,部分業者以低顯色來提高LED燈的光通量,使得色彩的表現水平低下,甚至比節能燈還低,這是不合理的。筆者建議使用在家居及商業空間的球泡燈應該被定義在Ra>80。另外,各種色光的區間應該參考傳統標準加以定義,界定LED燈何謂白光、何謂中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