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六項改革目標基本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營改增試點整體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明顯,各項改革目標基本實現。
一是優化了稅制。實施“營改增”,使增值稅的鏈條式抵扣機制在三次產業間得以貫通,上述重復征稅弊端也從制度上得以消除。這不僅符合增值稅的內在特征和發展規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其制度優勢,實現我國增值稅在覆蓋范圍和運行機制上與國際慣例更好地接軌。
二是減輕了稅負。試點以來至2013年6月,在已納入試點的134萬戶納稅人中,超過95%的納稅人稅負實現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減稅幅度近30%。與此同時,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增加了可抵扣進項稅額,稅負也相應下降。試點以來的減稅總規模已超過900億元。
三是擴大了內需。隨著改革試點后增值稅抵扣范圍拓寬,試點納稅人的市場需求和經營投入積極性明顯提高,對擴大內需形成了有力拉動。一方面,試點一般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下游企業抵扣進項稅額,其訂單明顯增加,銷售收入顯著增長。另一方面,試點一般納稅人自身設備更新投資的意愿明顯增強,相應帶動了上游制造業市場空間的擴大。
以上海市為例,改革試點后,“營改增”企業銷售收入增長遠高于企業總體銷售收入的增幅,試點納稅人戶均固定資產投資也遠高于全部納稅人戶均投資的增長水平。
四是促進了分工。受益于“營改增”后重復征稅問題的緩解,改革試點以來,一些企業陸續實施了主輔分離的經營結構調整。在專業化分工的推動下,各試點地區從事生產性服務的新增試點納稅人數量呈現出大幅增長的勢頭。
五是推動了創新。改革試點后,不僅從事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稅負得以減輕,而且由于購買技術服務的進項稅額能夠抵扣,其他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規模逐步加大,帶來了技術服務企業營業收入有效增長,社會產品技術價值含量相應提升。同時,在試點中,部分從事技術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主動放棄享受免稅優惠的過渡安排,選擇繳納增值稅以獲得抵扣進項稅額并開具專用發票的權利,從而增加技術服務購買方進項抵扣,擴大技術服務的市場份額。
六是改善了出口。實施“營改增”后,出口退稅由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領域延伸,不僅對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實行出口免稅,而且將國際運輸和研發、設計服務納入出口零稅率范圍,形成了出口退稅寬化效應,推動了這些服務類產品能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同時,出口貨物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也可以得到退還,形成了出口退稅深化效應,有效提升了貨物出口的退稅程度。這兩方面效應疊加起來,有力地推動了試點地區出口規模擴大和結構改善。
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成效歸集于一點,就是“營改增”為經濟結構調整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這些都與改革的預期相吻合,甚至在一些方面還取得了超預期的效果,充分證明了改革的方向正確、改革的方案合理,加快推進改革勢在必行。
“營改增”改革決策意義重大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發展的攻堅時期,必須抓住機遇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加快完善有利于轉方式、調結構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國稅總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營改增”,是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也是一項“牽一發動全身”的重大戰略性部署,具有一系列重大意義。
第一,改革有利于優化稅制結構,完善財稅體制。“營改增”實現了從“道道征稅,全額征稅”向“道道征稅,道道抵扣”的轉變,消除了貨物和勞務稅領域稅收制度不統一,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是增值稅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第二,改革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升級。通過實施“營改增”,可以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機制在三次產業間連接貫通,促使企業實施諸如主輔分離等方面的經營結構調整,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從而對推動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將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改革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促進民生改善。實施“營改增”,通過消除重復征稅、減輕稅收負擔,將對改善國民收入分配、擴大消費需求形成有效推動;通過促進服務業發展和小微企業成長,將對擴大社會就業、增加居民收入形成有效支持。
資料:我國“營改增”改革實施過程一覽
增值稅,是對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間接稅,自1954法國正式開征增值稅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約170余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增值稅制度。增值稅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機制,即以貨物和服務的增加值為稅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抵扣生產經營過程中投入的外購貨物和服務所負擔的增值稅款。這一制度安排,與傳統的以貨物和服務價值全額為稅基的營業稅相比,能夠有效地避免重復征稅。
2007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即著手開展了“營改增”的系統性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改革設想。財政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共同申請了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中國增值稅制改革和立法研究”課題,也同時開展了相關研究。
2010年10月18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了“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的要求。
2010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稅制改革工作小組向國務院有關領導報送了《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方案研究》,系統提出了稅務總局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的整體考慮和試點的工作建議。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財政部報送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申請在部分生產性服務業領域開展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試點的函》(滬府函[2011]13號),申請將上海市列為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地區。
2011年3月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召開。會議審查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政府工作報告》,確立了“十二五”期間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的稅制改革目標。
從2011年3月份開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和相關部門多次赴上海調研,與上海市委、市政府領導和財稅部門就“營改增”試點交換意見,并就試點實施時間、行業范圍選擇、稅制要素安排、財政收入歸屬等重大問題達成了共識。
2011年6月17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同志在相關報告中批示:“增值稅擴圍有利于發展服務業,尤其是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但這是一項重大稅制改革,可考慮在部分地區部分行業試點,以利總結經驗。”并要求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認真深入論證,拿出方案,按程序報批。
2011年9月8日,李克強同志進一步指示:“增值稅擴圍改革事關重大,試點方案亦應統籌考慮,以利逐步擴展。”
2011年9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革試點工作的請示》。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同時印發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此后,又陸續發布了若干政策和征管方面的文件。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試點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正式實施。試點的行業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2012年2月17日,上海市“營改增”試點運行1個月后的首個申報期剛結束,李克強同志即赴上海召開座談會,聽取試點情況匯報,并發表了重要講話。
2012年7月23日,財政和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的請示》,建議國務院批準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廈門、湖北、廣東、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9月起分批實施“營改增”試點。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第212次常務會議決定,將“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于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
2013年2月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召開座談會,邀請12個試點地區財稅部門,國務院辦公廳、發改委、交通運輸部等7個中央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共同評估和總結了2012年“營改增”試點工作,討論和研究了2013年及以后的試點工作安排。
2013年4月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2年總體情況和2013年擴大試點工作安排的請示》。2013年4月10日,國務院第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這一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范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制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同時,擴大行業試點,擇機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試點。這標志著自2012年1月1日以來開展的“營改增”試點工作將進一步擴圍、提速,邁入新的快車道。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在全國范圍內推開。根據各地國稅局傳回國家稅務總局的信息,各地共確認新納入試點的納稅人總戶數為736077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