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經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正式公布,并將于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燈率達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燈率達到96%以上。城市功能照明養護單位應當定期排查故障隱患,及時維修和更換功能照明設施,及時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與其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因樹木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養護單位或者養護責任人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規定》也對市民保護功能照明設施提出了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1、在功能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2、在功能照明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3、依附功能照明設施搭棚建房;4、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設施懸掛、張貼廣告、宣傳品或者裝飾物;5、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設施架設管線、安裝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6、其他可能影響功能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本規定,有以上禁止行為之一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規定》提出,下列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每日開啟:1、經營性場所景觀照明設施;2、戶外廣告照明設施;3、游樂場所景觀照明設施;4、機場、港口、碼頭、車站景觀照明設施;5、商業街(區)范圍內的景觀照明設施。而除以上規定以外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在每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開啟。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時間由市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季節變化發布公告予以規定,而設施的關閉時間為當日22:00,法定節假日關閉時間延長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