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72號
【發布日期】2013-10-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我部制定了《2014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現予公布。
《2014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一、2014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14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2910萬噸。
二、申請條件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銀行授信不低于2000萬美元;
(三)擁有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或每年200萬噸換裝能力的鐵路口岸)的使用權,以及庫容不低于20萬立方米原油儲罐的使用權;
(四)近兩年具有原油進口業績或新經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核準的使用進口原油的資質;
(五)擁有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至少2人);
(六)企業無走私、偷逃稅、逃匯、套匯記錄,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材料
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有關原油采購、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具體方案、從事石油國際貿易專業人員簡介等;
(二)法人代表簽字的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證書》、《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銀行出具的授信額度證明文件,需提供各銀行總行或直屬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中央管理企業的子公司可提供總公司集體授信證明;
(四)提供原油碼頭(或鐵路口岸)、儲罐等設施的使用協議原件,地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或環保、消防等其他部門)出具的該碼頭(鐵路口岸)裝卸能力和儲罐庫容能力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2012、2013年原油進口業績證明或國家產業主管部門批復的進口原油使用資質文件。自營進口需提供報關單復印件,委托代理進口需提供代理協議或相關服務發票;
(六)企業所在地海關出具的無走私、違規記錄的文件,所在地稅務、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偷逃稅、無逃套匯證明材料。
申請企業需對上述材料真實性負責,提供復印件的同時應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四、分配依據
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分配依據主要根據上年進口實績。
(一)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不大于2910萬噸,則按企業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大于2910萬噸,以各企業進口實績為基數分配;
(三)申請企業生產、經營、銷售情況和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五、申報及審核程序
2014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申請時間為2013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申請企業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企業的子公司須通過集團總部統一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及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中央管理企業于2013年11月15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后,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進口允許量,并將分配結果下達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
展商動態更新時間:2013-10-18